幼保科學生實習獎懲辦法
敏惠醫護管理專科學校幼兒保育科學生實習獎懲辦法 幼兒保育科
94.09.07 94學年度科務會議通過
94.09.07 94學年度校務會議修訂通過
101.06.15 100學年度科務會議修訂通過
101.07.04 100學年度行政會議修訂通過
101.07.18 100學年度校務會議修訂通過
104.03.23 103學年度實習委員會修訂通過
105.09.08 105學年度實習委員會修訂通過
第 一 條 |
為使幼兒保育科學於生校外實習期間,須遵守實習單位之規定,並善盡實習生應有職責,特訂此辦法。 |
第 二 條 |
學生實習期間之獎懲,除有特別規定外,皆依本辦法辦理。 |
第 三 條 |
學生實習期間之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獎勵如下: |
一、 |
實習期間有具體優良事蹟、學習態度積極,依事蹟記「嘉獎乙次」至「大功乙次」。 |
二、 |
擔任小組長,負責盡職,表現優異者,由學校酌予記「嘉獎二次」至「小功乙次」。 |
三、 |
其他表現優良者,將由學校酌予記「嘉獎乙次」至「大功乙次」。 |
第 四 條 |
學生在實習期間行為合於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情節輕重予以警告至大過處分。 |
一、 |
未經許可私自更動或擅離實習機構者。 |
二、 |
擔任小組長期間怠忽職守者,如袒護包庇其他不正當行為者。 |
三、 |
不愛惜或任意破壞公物,經查屬實者。 |
四、 |
實習期間之工作態度傲慢,不服從指導,態度惡劣欺騙者。 |
五、 |
實習期間,以不當的方式管教或因疏忽發生虐待幼兒或嚴重疏忽違反兒童福利法者,導致幼兒身心健康受創者,除須負法律責任外,實習成績以不及格論。 |
六、 |
未經許可或交接,擅自離開幼兒,或未能掌握幼兒行蹤,導致幼兒走失或傷害者,且實習成績以不及格論。 |
七、 |
遇見幼兒處於危險狀況,未加勸阻、處理者,且實習成績以不及格論。 |
八、 |
其他不正當行為,足以損害校譽合於本校學生獎懲辦法之事實者。 |
第 五 條 |
本辦法經科務會議及行政會議通過後,陳請 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